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38-1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君凤,女,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区。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君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