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7674号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