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08号之一被执行人:金文,男,1979年12月01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本院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31814元整。
在该案件审判过程中,金文缴纳罚金人民币72500元至本院审判账户。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2500元予以上缴,本案剩余罚金人民币59314元尚未缴纳。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金文到本院接受调查,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请求延期缴纳罚金,其就罚金缴纳作出承诺。
三、本院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金文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三、除上述已释明的财产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共执行到位金文罚金人民币72500元,尚余罚金人民币5931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金文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若发现被执行人金文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若发现被执行人金文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