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06号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新泾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8030681N。
法定代表人:徐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逍遥、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JJ4XN。
负责人:费斌。
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信用代码:9131000073620839XR。
法定代表人:JANHENNINGMEHLFELDT。
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