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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民初30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西经二街**。

经营者:刘月香,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以下简称金亿家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被告金亿家电的经营者刘月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广告牌、店铺内、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社;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欧派”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社,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欧派”美誉,在其广告牌、店铺内、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并且在侵权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外包装箱上使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欧派商标权。

同时,擅自在涉案产品上突出标注使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等相关字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亿家电辩称:我方没有侵权,不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0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文,拟证明原告的“欧派”注册商标在20类餐具柜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所获荣誉。

证据五、(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自2016年以来所获得的荣誉。

证据六、(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七、(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金亿家电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有异议,公证处没有经过我同意进行拍照,不予认可;

对证据三至七看不懂。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金亿家电在庭审中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等。

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第1128213号“”商标于2008年2月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2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

2013年9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有效期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

2015年1月,欧派公司被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授予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欧派公司的OPPEIN两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2018年12月。

2016年5月,欧派公司被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6年5月,欧派品牌被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

原告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宣传,且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橱柜、衣柜、卫浴进行代言。

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于2019年9月24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书提出对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

2019年9月26日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大市场二期西经一街3号的“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张斌”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四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内有橙色包装条两根,包装条上均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单灶燃气灶一个,开关右下侧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使用说明书封皮和封底下方均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保修卡正反面均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灶具安装开孔尺寸图样正面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防伪合格证背面下方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

经原告比对,涉案侵权燃气灶的外包装箱、燃气灶产品、橙色包装条、使用说明书、防伪保修卡、灶具安装开孔尺寸图样、防伪合格证上均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欧派”二字是原告的注册商标。

另查明,金亿家电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月香,注册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厨具销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系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提交了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50号公证书,对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控侵权燃气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对该公证书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公证内容,因此本院对该公证书予以采信,即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燃气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被控侵权燃气灶的外包装箱、燃气灶产品、橙色包装条、使用说明书、防伪保修卡、灶具安装开孔尺寸图样、防伪合格证上均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欧派”两字并未突出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原告主张被告的销售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先确认原告企业名称中的“欧派”字号是否有一定影响。

原告的“欧派”品牌自2007年开始多次获得省级和国家级奖项,并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且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

2016年5月,欧派品牌被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

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故原告企业名称中的“欧派”字号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控侵权燃气灶的外包装箱、燃气灶产品、橙色包装条、使用说明书、防伪保修卡、灶具安装开孔尺寸图样、防伪合格证上均标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其中“青岛”为行政区域,“时尚电器”为行业类别,“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欧派”两字则起到主要识别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燃气灶是原告的产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根据原告“欧派”品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欧派”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聊城市东昌府区金亿家电批发零售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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