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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波、宁波亚萱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孙建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刑初638号
案件名称孙建波、宁波亚萱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孙建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建波;宁波亚萱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孙建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刑初6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建波,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 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慈溪市 11号。

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同年10月12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 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利锋,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聪,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宁波亚萱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282MA2CL4A94U。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大 岐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诉讼代表人霍翠翠,女,1986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25,汉族,大专文化,系被告单位股 东,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人孙建平,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 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慈溪市 250号。

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同年10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 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一部刑诉〔2020〕1095 号起诉书、慈检刑追诉〔2020〕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 告人孙建波、被告单位宁波亚萱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亚萱公司)、被告人孙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 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理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 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莉敏、被告人孙 建波及其辩护人朱利锋、赵聪、被告单位亚萱公司诉讼代表 人霍翠翠、被告人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建平系被告单位亚萱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 5月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孙建波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在位于慈溪市××镇××村的上述公司厂房内,生产假 冒标有、、注册商标的理线架、跳线架、 模块等网络配件产品,后将上述产品发货至北京,由孙科(另 案处理)负责对外销售。

期间,自2019年2月至2019年9 月4日,被告单位亚萱公司在上述地点生产假冒、 、注册商标的理线架产品约1万件,并销售给被告 3人孙建波。

被告人孙建波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 1.876065.38元。

被告单位亚萱公司、被告人孙建平的非法 经营数额为人民币约8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孙建波、孙建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 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 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建波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 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亚萱 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孙建平系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建 波、孙建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提请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建 波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 元,对被告单位亚萱公司的量刑为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 告孙建平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孙建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 4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朱利锋、赵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 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建波如实供述犯罪 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建波认罪 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孙建波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

被告单位亚萱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 无异议。

被告人孙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 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建平系被告单位亚萱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 5月至2019年9月4人,被告人孙建波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在位于慈溪市××镇××村的上述公司厂房内,生产假 冒标有、、注册商标的理线架、跳线架、 模块等网络配件产品,后将上述产品发货至北京,由其儿子 孙科(另案处理)负责对外销售。

被告人孙建波的非法经营 数额为人民币1876065.38元。

期间,自2019年2月至2019 年9月4日,被告单位亚萱公司在上述地点生产假冒 、、注册商标的理线架产品约1万件,并 销售给被告人孙建波。

被告单位亚萱公司、被告人孙建平的 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约8万元。

5被告人孙建波、孙建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 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孙建波等人是同村人。

2018年7月,其去孙建波的厂里组装产品,工作内容为把针 插到芯片里,然后用化学品密封,所做产品是什么商标其不 清楚,所做产品为配线架、模块等配件组装的产品。

孙建波 儿子孙科在外面跑业务,孙建波负责生产,孙建波兄孙某 在厂里工作。

孙建平偶尔在厂里。

车间里一起工作的有孙建 国的妻子方雪琴,同村的茹某、高婉儿、高早菊等人。

其 工资由孙建波给的。

2.证人茹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9年5月份开始 在观海卫镇大岐山村孙建平的厂里工作。

其工作内容是把配 线架等铁架产品用纸箱包装好、把模块等产品用塑料袋包装 好,商标都是打印在纸箱上和塑料袋上,商标开头两个字母 “CO”。

铁架产品是在一楼冲压的,冲压号的铁架上面已经 打印了开头“CO”两个字母的商标,其用纸箱包装好。

如果 铁架上没有打印字母,其会挑出来,由孙某确定是否包装。

成品打包发货是由孙某兄弟负责的。

孙某还负责送包装 袋等配件。

其工资由高早菊带给其。

3.证人孙某的陈述,证实:其从2019年7月份开始 6在其二弟孙建平厂里上班。

其在厂里做修理电线,打杂工作。

一楼的冲床工作是孙建平的,做好铁架子其就拿到二楼,镶 入塑料件后去印字,具体印什么由孙建波和孙建平决定。

孙 建波负责生产网络配件,孙科负责销售。

其工资是由孙建波 拿现金给的。

4.证人高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孙建波厂里上班,工 作内容是组装网络配件产品。

厂里有方雪琴、高早菊、高婉 儿、茹某、陈丽芬、杨丽珍、沈安花和其八个员工,都是 生产加工网络配件的。

孙某也在厂里上班。

孙建波是老板, 只在发工资的时候来厂里。

孙建平在一楼生产好铁架子后拿 到二楼让工人进行喷漆,内容有“AMP”商标的产品。

5.证人李某同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观海卫镇 大岐山村一家厂里上班,由孙建波负责管理。

厂里一楼的冲 床是用来冲压理线架,冲压好的理线架会拿到二楼去印刷标 志。

其印过“AMP”标志的理线架,还有一个是字母“C”开 头的英文标志的理线架。

厂里生产的产品有插线板、理线架、 接插件等小配件,产品发货到北京、深圳。

6.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特别授权书、公证书、声明,证实:怀塔克公司为第5723914 号商标注册人人,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9月13日,授 权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维护商标权利。

怀塔克 公司为第2017653号商标注册人人,商标有效期至2024 7年5月13日,将商标权利转让给美国康普技术有限公司, 在获得国家商标局转让核准之前,怀塔克公司指定康普通讯 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行使商标权利。

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 公司为第7547246号商标权利人,有效期至2021年 7.月6日。

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授权康普通讯技术(中 国)有限公司行使商标权利。

康普通讯技术(中国)有限公 司声明未授权给被告人孙建波生产、销售相关注册商标的产 品,在被告人孙建波等人处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泰科 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声明未授权被告人孙建波和被告单位 亚萱公司授权生产相关注册商标的产品,在被告人孙建波等 人处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8.对账单、购销合同、货运单,证实:被告孙建波制造 生产假冒标有、、注册商标的理线架、跳 线架、模块等网络配件产品,后将上述产品发货至同案犯孙 科、北京地区的事实。

9.鉴定声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慈溪市价格认证 中心出具慈认字[2019]4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有 “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48口配线空架3200个等 21种物品于2019年09月04日价格为1343851元。

北京市 海淀区价格认证中信出具京海价认[2020]00516号价格认定 结论书,认定360个假冒COMMSCOPE牌1427632-1型理线器 等42种物品于2019年09月04日的价格为543774.38元 8的事实。

10.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查获 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48口配线空架3200 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24口配线空架 1.040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模块6700 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超五类48口配线空 架52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超五类24口配 线空架120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超五类24 口配线架22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24 口配线架222个,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丝网印 刷版2块,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904个,标有“AMP” 商标的跳线架11个,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盖子2000 个,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包装盒391个,标有“AMP” 商标的丝网印刷版5个,标有“COMMSCOPE”商标的理线架 550个,标有“COMMSCOPE”商标的超五类模块9000个,标 有“COMMSCOPE”商标的六类模块5690个,标有“COMMSCOPE” 商标的六类48口配线架54个,标有“COMMSCOPE”商标的 不干胶标贴5000个,标有“COMMSCOPE”商标的大说明书 7500张,标有“COMMSCOPE”商标的小说明书7500张,标 有“COMMSCOPE”商标的配线架包装箱160只,标有 “COMMSCOPE”商标的配线架包装盒400个,标有“COMMSCOPE” 商标的丝网印刷版2块,“legrand”商标双扣面板576块, 9黑色电脑主机一台,货运单五本,购销合同1张10张,手 机一部的事实。

10.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9月4日,慈溪市公安局 经侦大队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抓获被告人孙建波、孙建平。

1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账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实:被告单位亚萱公司基本情况。

12.常驻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建波、孙建平的身 份情况。

13.同案犯孙科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销售 的标有“AMPNETCONNECT”、“COMMSCOPE”商标的网线产品 未得到任何授权许可,其销售的都是假冒产品,其持有的上 述产品是孙建波、孙建平工厂发过来的。

14.被告人孙建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8 年5月份左右,其从孙建平处租借了一层厂房和厂房里原本 就有的机器,在未经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其 与孙建平开始生产、销售假冒的标有“COMMSCOPE”、“AMP” 商标的配线架、配线空架、理线架、跳线架、模块等产品。

具体流程是:其在慈溪市××镇××村××村爱心会馆边 的二楼厂房内,生产假冒的标有“COMMSCOPE”、“AMP”商标 的配线架、配线空架、跳线架、模块等产品。

假冒的标有 “COMMSCOPE”或者“AMP”商标的理线架产品是其叫孙建平 在一楼生产好卖给其的。

其的儿子孙科在北京市工作,寻找 10 客户。

其父子通过微信联系业务,孙科会通过微信把客户的 名字、收货地址,购买的产品的种类数量发给其,其根据孙 科的信息,要么直接把货物发送到客户,要么发送到孙科地 方。

其对2019年9月4日现场查获的假冒的标有 “COMMSCOPE”、“AMP”商标的配线架、配线空架、理线架、 跳线架、模块等产品的清点数量没有异议。

标有“legrand” 商标的双口面板应该是其之前买来放着的,其自己是没有生 产。

中建国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亚萱公司的购销合 同共计九张,是亚萱公司和中建国环(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的合同,这九张合同都是其儿子孙科填好内容发给其 的,然后其盖上亚萱公司的公章,再传真给其儿子孙科,这 几笔交易还没有开具发票。

亚萱公司是其亲哥孙建平注册成 立的公司,其和孙科是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假冒的标 有“COMMSCOPE”、“AMP”商标的配线架、配线空架、理线架、 模块等产品的,发票也是用这家公司的名义开具的。

假冒的 标有“COMMSCOPE”或者“AMP”商标的理线架产品都是孙建 平生产的,孙建平是根据其告诉他的数量生产好的,然后拿 到二楼来,其和孙建平谁有时间谁就负责把理线架产品 “COMMSCOPE”或者“AMP”商标。

孙建平生产的理线架算是 其向他购买的,购买价格是每个7.5元左右。

孙建平大概是 2018年下半年开始,就生产假冒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 和标有“COMMSCOPE”商标的理线架产品。

基本都是销售给 11 其的,到被查获为止,其一共是向孙建平购买了一万根左右 假冒的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和标有“COMMSCOPE”商标 的理线架产品,总金额在75000元左右。

货款是孙建平和 其儿子孙科算的。

孙科的微信昵称是“Answer”微信号是 ysysawjy,绑定的手机号码是×××37。

其负责支付工 资、购买配件等。

购销合同上,亚萱公司的收款账号是 201000210773613,这个账号是孙科在操作的。

截止到2019 年9月4日,其和孙科一共销售出去的假冒的标有 “COMMSCOPE”、“AMP”商标的配线架、配线空架、理线架、 模块等产品,价值多少金额在64万元左右,赚的钱在12万 元左右。

2019年2月份至2019年7月份对账单是其根据货 运单叫人制作的,用来记录销售数量情况的账单。

包括客户 信息、产品数量等情况。

对账单里的理线器产品都是孙建平 生产好以后销售给其的。

其对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慈认 字[2019]4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无异议。

15.被告人孙建平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注 册成立了亚萱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其妻子霍翠翠是股东, 公司的地址是在慈溪市××镇××村爱心会馆,公司经 营范围是网络设备、机箱机柜、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研 究、设计、开发;

应用软件开发;

网络设备、机箱机柜、通 信设备、光纤、光缆、电线电缆、计算机外围设备及配件、 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插头、插座等的制造加工。

公司一 12 共有三层楼,一楼是其自己在用,主要是金属加工和生产, 主要是生产加工网络配件理线架等;

二楼现在租给了孙建 波,三楼租给别人。

2019年1月份左右,其在没有得到相关 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假冒的标有“AMP”、 “COMMSCOPE”商标的理线架。

冲压好的理线架用丝网印把 “AMP”或者“COMMSCOPE”商标印到理线架上,有时候是其 自己印的,有时候是其叫工人印的。

其把具体生产数量告诉 孙建波,其生产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理线架产品大部分都是 交给孙建波去销售,其的销售单价平均每根为8元。

孙建波 处假冒的标有“AMP”或者“COMMSCOPE”商标理线架产品全 部是其销售的。

其雇佣李某同,他有时给其用丝网印“AMP”、 “COMMSCOPE”商标到理线架上,有时做无标的插座,还有 一个叫苗通达的是做冲床的,有时给其用丝网印“AMP” “COMMSCOPE”商标到理线架上。

孙建波持有的2019年2月 份至2019年7月份的对账单上面写的产品名称A12口理线 器产品就是假冒的标有“AMP”商标的产品,产品名称是C12 口理线器产品就是假冒的标有“COMMSCOPE”商标的产品。

至2019年9月4日,其生产销售了一万根左右的假冒的标 有“AMP”、“COMMSCOPE”商标的理线架产品给孙建波;

销售 了250根假冒的标有“AMP”或者“COMMSCOPE”商标的理线 架产品给沈孟狄,总金额82040元。

孙建波生产的东西对 外使用了亚萱公司的名义,并给客户开具发票,孙建波租用 13 二楼之后生产加工配件产品,孙科负责销售。

2018年12月 份左右,孙建波和孙科开始在二楼生产假冒的标有“AMP”、 “COMMSCOPE”商标的接插件、配线架、网络模块等产品。

其做的铁架子是其中的一个配件,其知晓是假冒的。

孙建波 两父子生产加工的假冒的标有“AMP”、“COMMSCOPE”商标的 产品主要销售到北京,其他地方也是有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波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 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亚 萱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孙建平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被告单位亚萱公司和被告人孙建平的行为均已构 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建 波、孙建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 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建波、被告单位亚萱公司、 被告人孙建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朱利锋关于请求对被 告人孙建波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评判被告人孙建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 被告人孙建平适用缓刑。

扣押在案的赃物和犯罪工具,依法 均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 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14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建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4 年6月4日止。

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 纳本院。

) 二、被告单位宁波亚萱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 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 三、被告人孙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 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 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四、随案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部门依法处理 (详见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15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蔡杰义 人民陪审员  厉科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 寅 代书 记员  杨梦洁 16 附: 清单 1.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48口配线空架3200 个;

2.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24口配线空 架1040个;

3.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六类模块 6700个;

4.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超五类48口 配线空架52个;

5.标有“COMMSCOPE”、“AMP”商标的超五 类24口配线空架120个;

6.标有“COMMSCOPE”、“AMP”商 标的超五类24口配线架22个;

7.标有“COMMSCOPE”、“AMP” 商标的六类24口配线架222个;

8.标有“COMMSCOPE”、“AMP” 商标的丝网印刷版2块;

9.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904 个;

10.标有“AMP”商标的跳线架11个;

11.标有“AMP” 商标的理线架盖子2000个;

12.标有“AMP”商标的理线架 包装盒391个;

13.标有“AMP”商标的丝网印刷版5个;

14. 标有“COMMSCOPE”商标的理线架550个;

15.标有“COMMSCOPE” 商标的超五类模块9000个;

16.标有“COMMSCOPE”商标的 六类模块5690个;

17.标有“COMMSCOPE”商标的六类48 口配线架54个;

18.标有“COMMSCOPE”商标的不干胶标贴 5000个;

19.标有“COMMSCOPE”商标的大说明书7500张;

20.标有“COMMSCOPE”商标的小说明书7500张;

21.标有 “COMMSCOPE”商标的配线架包装箱160只;

22.标有 17 “COMMSCOPE”商标的配线架包装盒400个;

23.标有 “COMMSCOPE”商标的丝网印刷版2块;

24.黑色电脑主机一 台;

25.黑色手机一部。

18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 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 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19 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 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 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20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 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 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 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 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1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 条文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 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 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 一倍以下确定。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 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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