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3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京张东路营业厅,营业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华佳广场F1型2栋1-1-a商业。
负责人:王维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京张东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