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1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伟,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超市华安店,经营地,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华安西路iv> 经营者:李文亚。
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东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超市华安店、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