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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蔡春水卫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02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75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蔡春水卫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蔡春水卫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75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蔡春水卫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02MA1NX4G531,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经营者:蔡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蔡春水卫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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