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93号原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陵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抒楠,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一九一九酒水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中环滨江花园A号商业四网点中环西街2-3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春野,经理。
原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一九一九酒水超市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2021年3月16日,原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