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514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吉寺王磊家具门市部,,经营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集注册号341621600261794。
经营者:王磊。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吉寺王磊家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庭前,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与公吉寺王磊家具门市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