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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朔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民辖终45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朔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朔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文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具体理由:1.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犯“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驰名商标的权利,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明确提出请求法院在本案中对在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前,“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三项服务上已构成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的事实作出认定,且为此提交了大量关于涉案商标驰名的证据。

故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未将驰名商标认定列为一项诉讼请求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影响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事实。

2.原审法院未经实质审查即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定,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在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下即裁定本案应作为一般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主张驰名商标的权利。

其就程序问题的审查中作出实体审查,属于程序违法。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类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类案件指定管辖规定的标准是该案件是否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如前所述,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当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类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和违法程序,适用法律有失偏颇。

4.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众多法院均已确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省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

2.裁定本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朔州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确定管辖。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时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为驰名商标,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用以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因此,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关于本案是否需认定涉案商标“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为驰名商标,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在程序审理阶段应不予审查。

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所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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