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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莆田市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70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莆田市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莆田市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0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园路与海丰中街交叉口龙腾东方**楼第**位**会信用代码证91350304MA2XN19R74。

法定代表人:林腾晖。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莆田市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吴惠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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