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92民初287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小商品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DR6C4P。
经营者:周桂芳,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娱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以下简称“开心果文体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开心果文体用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582877号“彩虹心石”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100元、公证费100元、律师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奥飞娱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奥飞股份旗下以三维动画制作、漫画制作、动画形象设计、版权代理等卡通形象事业为核心业务的动漫文化传播公司。
通过十来年的推广运营,公司创作“铠甲勇士”、“巴拉巴拉小魔仙”、“火力少年王”、“超级飞侠”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诸多大奖,如多次获得中国IP产业年会组委会“玉猴奖-2017年度最具有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十大IP”,2018年5月获得第十届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
2009年7月30日,原告申请了“彩虹心石”商标,2010年11月21日在第18类上获得注册。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印有“彩虹心石”商标和图案的商品,原告公证购买了该商品。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心果文体用品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公证的第7582877号商标注册证、(2017)厦思证内字第9053号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实物。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21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第7582877号“彩虹心石”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钱包、学生用书包、书包、旅行用大衣箱、背包、小皮夹、旅行包等,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
2016年3月8日,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17)厦思证内字第9053号公证书,主要载明:申请人奥飞娱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全证据,委托何安甲于2017年11月13日向我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7年11月16日,公证员周祥河、公证处工作人员黄宝及申请人奥飞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安甲来到重庆市合川区重庆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A-1082、A-1096标有“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开心果玩具商行”的场所。
在周祥河与黄宝的监督下,何安甲在该场所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三件,支付人民币106元,并取得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1张、名片1张。
何安甲对该场所的标识及周边环境拍照,取得照片六张,并将所购商品及取得的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名片交公证员。
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商品及银行刷卡单、名片拍照后,将商品及银行刷卡单、名片密封。
公证书附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单1张、名片1张、照片18张。
本院当庭确认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当庭拆封实物获得书包两个(一个粉色、一个蓝色)、兽兽侠玩具一盒、pos单一张(商户名称为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周桂芳玩具经营部)、名片一张(开心果文体用品店周桂芳经理)。
本案中,原告主张侵权产品为粉色书包,侵权标识为正面下方“彩虹心石”文字,认为与原告的涉案商标相同。
经比对,涉案产品正面下方确有“彩虹心石”四字,与原告涉案商标字体、排列相同。
另查明,被告开心果文体用品店于2015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桂芳,经营,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小商品市场**楼****范围为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批发兼零售。
原告就涉案产品上的卡通人物“美雪”和“小蓝”已分别另案起诉被告侵害其相应作品复制权;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涉案产品上的“巴拉拉小魔仙”已另案起诉被告侵害其第6623748号商标专用权;
原告就公证购买的蓝色书包上的三个卡通人物形象已分别另案起诉被告侵害其相应作品复制权。
本案与前述六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前,但原告指控被告持续侵权并请求停止侵权,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系第7582877号“彩虹心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故有权就他人侵害其涉案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根据公证购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销售了涉案书包。
涉案书包上的标识“彩虹心石”与涉案商标相同,且该书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该书包不是原告生产,为假冒产品,故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被告之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商标享有的相应权利,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结合原告奥飞娱乐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本院已在权利人就涉案产品侵犯其美术作品《巴啦啦小魔仙之彩虹心石-美雪》著作权的案件【案号:2020渝01**民初2850号】中对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判决,本案中不再判决。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同一产品上存在多个被控侵权标识)、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多个商标和作品分案主张权利)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二、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