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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鄱阳县饶埠时代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鄱阳县饶埠时代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鄱阳县饶埠时代联华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鄱阳县饶埠时代联华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埠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8L816800700。

经营者:江新凤。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鄱阳县饶埠时代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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