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94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宜家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第******房>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宜家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