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444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邓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美谊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黄埔东环路1号宝乐烧腊档整套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29FT8D。
经营者邓瑞,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