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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许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许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许传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313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传兰,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虹,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国,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诉被告许传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叶胜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盛放、马菁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斯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被告许传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虹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并销毁标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元、公证物购买支出996.64元、公证费2000元、担保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206496.64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赫斯汀公司撤回不正当竞争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赫斯汀公司于2012年成立,为“MISSSIXTY”品牌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

“MISSSIXTY”隶属于Sixty.P.A集团旗下最受年轻人欢迎,最时尚的女装品牌,致力于为性感时髦的女性带来极具个性与创造性的牛仔单品。

目前,“MISSSIXTY”品牌在全球已有超过350家门店,在中国开设了超过300家门店。

2012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ARABELLAPTE.LTD(中文译名: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第G794649B号商标“MISSSIXTY”,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0日。

2015年1月1日,经商标注册权人ARABELLAPTE.LTD的许可,原告的关联公司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获得第G794649B号“MISSSIXTY”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2017年7月1日,经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独占许可,赫斯汀公司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许可期限至2022年10月10日。

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原告在自行设计的基础上,生产、销售了大量的受到市场肯定的产品,在服装消费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经调查,被告许传兰系一家在淘宝网上注册店铺的经营者,店铺名称“VX号1526708”-(掌柜:“爱服饰50”)。

店内多款衣服描述中均使用了“misssixteen”的字眼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严重误导消费者。

被告作为衣服的销售者,对在衣服上所使用的商标,负有严格审核和依法获得商标权人授权的义务。

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在网页宣传使用与“MISSSIXTY”相近似的标识,在衣服实物上使用与“MISSSIXTY”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直接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所购衣服即为正牌商品,或误认为其与原告赫斯汀公司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上述行为构成对赫斯汀公司商标专有权的侵犯,从而导致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

被告许传兰辩称:1.赫斯汀公司持有的案涉商标不具有知名度。

MissSixty相关的服装仅于2017年1月、2017年2月分别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发行的两本杂志有记载,且结合原告审计报告中无形资产的价值,赫斯汀公司持有的案涉商标不具有知名度。

2.赫斯汀公司诉请的赔偿要求过高。

第一,赫斯汀公司持有的商标是“MISSSIXTY”,许传兰销售的涉案产品为“MISSSIXTV”“MISSSTXTY”。

许传兰使用的标识与赫斯汀公司持有的第G794649B号商标不一致,且许传兰在收到赫斯汀公司的起诉信息后,已立即下架涉案商品。

第二,许传兰所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少,且其经营淘宝店铺还有必要的支出,所获利益有限。

最后,原告要求的合理开支中,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与本案无关,两份公证书除本案使用外,还在另外的多个著作权纠纷中使用,担保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赫斯汀公司提供的部分商品首笔订单记录、正品价格,被告许传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侵权损失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原告赫斯汀公司提供的原告2014-2019年度纳税证明、2016年度审计报告、品牌介绍、门店清单、刊登杂志情况,被告许传兰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价值。

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商标品牌知名度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3.原告赫斯汀公司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维权费用,被告许传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经本院审查,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ARABELLAPTE.LTD是第G794649B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第G794649B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目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

2018年9月27日,ARABELLAPTE.LTD将第G794649B号注册商标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为“MISSSIXTY”品牌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及生产商,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商标的有效期终止日即2022年10月10日,并授权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上述品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总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并有权进行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应的政府部门行政投诉、法院起诉,同时授予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上述被许可使用授权范围内再许可的权利。

2017年7月1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将第G794649B号注册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给原告赫斯汀公司在中国(不含港澳台)使用,在有其他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时,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赫斯汀公司全权处理侵权打假、证据保全、文件公证认证以及产品鉴定等维权事务,赫斯汀公司可以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等手段进行商标维权。

2019年5月9日,原告赫斯汀公司于名称为“VX号1526708”(掌柜:“爱服饰50”)的淘宝店铺购买“misssixteen夏季新款翅膀牛仔连衣裙女裙X692DJ3670000”、“misssixteen2019夏白色短袖T恤圆领宽松短袖T恤女X693SJ3650000”、“misssixteen2019年春新款女天使系列牛仔短裤R691JJ5250000”、“misssixteen2019春夏新款天使系列女短袖红T恤5691SJ5120000”四件商品,订单编号为×××68。

“misssixteen2019夏白色短袖T恤圆领宽松短袖T恤女X693SJ3650000”在产品实物上使用了“MISSSTXTY”标识,“misssixteen2019年春新款女天使系列牛仔短裤R691JJ5250000”在产品实物(衣服组成部分之一的纽扣)商使用了“MISSSIXTV”标识,“misssixteen2019春夏新款天使系列女短袖红T恤5691SJ5120000”在产品实物(衣服正面图案)上使用了“MISSSIXTV”标识。

另查明,名称为“VX号1526708”(掌柜:“爱服饰50”)的淘宝店铺经营人为原告许传兰。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赫斯汀公司是否享有诉权;

二、被告许传兰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原告赫斯汀公司是否享有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与享有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原告的关联公司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涉案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使用,故原告以其系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身份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

二、关于被告许传兰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MISSSIXTY”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有权的侵权,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如下标识:1.被告在淘宝店铺销售页面出售产品页使用了“misssixteen”的标识;

2.被告在其出售的产品“misssixteen2019夏白色短袖T恤圆领宽松短袖T恤女X692SJ3650000”实物上使用了“MISSSTXTY”;

3.被告在其出售的“misssixteen2019年春新款女天使系列牛仔短裤R691JJ5250000”的实物上使用了“MISSSIXTV”;

4.被告在其出售的产品“misssixteen2019年春新款女天使系类女短袖红T恤S691SJ5120000”实物上使用了“MISSSIXTV”。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经比对四件衣服的侵权标识及商标情况,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呈现两种模式: 一是通过在全部侵权产品名称描述上使用“misssixteen”的标识,达到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品牌“MISSSIXTY”存在某种关系,从而购买产品。

被告在出售商品时均以“misssixteen”的标识描述商品名称,由于网上购物与一般实体店购物有所区别,消费者为了更快速地锁定目标产品,往往以粗略的关键词对产品名称进行筛选。

在网购环境中,对如何描述销售产品的名称系产品能否成功销售的重要一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也会相应增加对产品名称的关注度,用以区分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不同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采用“misssixteen”的标识描述产品名称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二是被告直接在侵权产品实物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即直接使用标识“MISSSTXTY”或者通过对“MISSSIXTY”的“Y”以高度相似的字母“V”进行替换,在视觉效果上与原告商标近似,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商标侵权成立。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MISSSIXTY”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而所获利益的具体情况,原告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侵权产品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涉案商标对商品利润的贡献率、被告的经营时间及规模等相关因素,并参考被诉侵权产品市场价格、销售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同时注意到原告为本案诉讼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措施,为维权支出公证费以及委托律师产生的合理开支。

综上,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许传兰赔偿原告赫斯汀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赔偿损失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传兰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许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由被告许传兰负担2517元。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许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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