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90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