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32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木禾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陈豪,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木禾电子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兴书 记 员 刘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