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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涌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305刑初112号
案件名称徐涌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涌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05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徐涌新,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揭阳市榕城区。

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桂林市,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唐蓝青,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燕洪,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2021年3月25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29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一部刑诉[2021]Z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涌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徐涌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涌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辩护人唐蓝青、谢燕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徐涌新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穿山”牌商标是被害单位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电线、电缆,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七星区骖鸾路**。

2019年初至2020年9月,被告人徐涌新多次在陈春鸿(另案处理)处采购假冒的“穿山”牌电线、电缆后销售给何建猛、潘国条(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90075元,徐涌新为此获利5万元。

2020年8月26日,崇左市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天等县建猛五金店内查扣假冒“穿山”牌电缆线82卷。

2020年9月5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在天等县建猛五金店内查扣假冒“穿山”牌电缆线46卷,在天等县老潘水电经营部内查扣假冒“穿山”牌电缆线29卷。

案发后,被告人徐涌新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徐涌新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徐涌新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徐涌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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