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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3830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沙河市新杰熟食果蔬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830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新杰熟食果蔬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杰,其他不详。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市新杰熟食果蔬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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