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19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亚丁,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附**),注册号500109610026696,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亚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6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杨亚丁名下有银行存款4323元,本院已予扣划,其中427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余下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
2、被执行人杨亚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杨亚丁名下有位于北碚区xxxx房屋一套,本院已予查封,因该房产与本案执行标的价值相差较大,处置不符合比例原则,故暂不处置该房产;
4、被执行人杨亚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亚丁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财产线索;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应扣除已支付申请人的4273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92执5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