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6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茂凯,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系“昌顺达·万品超市”的经营者,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为: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九江路三段103、10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茂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29日,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