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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德清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35195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德清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德清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5195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创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5222234Y。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德清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8区新望阁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邱德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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