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5195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创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5222234Y。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德清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8区新望阁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邱德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