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297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编号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
委托代理人赵莉,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欣菲颜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桥二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广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