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444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佳宜美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社区真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