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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120号
案件名称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20号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虞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黄洪涛,均为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陈雅玲,均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流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硕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用于制造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高温反应釜”。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洪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洪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洪流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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