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739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珑家庄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1楼36号邮箱自编号00900。
经营者:吴迪。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珑家庄日用品经营部、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