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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3739号
案件名称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白江珑家庄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739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珑家庄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1楼36号邮箱自编号00900。

经营者:吴迪。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珑家庄日用品经营部、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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