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297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爱家超市二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汇鑫广场负**(室内经营)。
经营者:李枫。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爱家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