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09号 原告:冯凯君,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绍坤,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苍梧县。
被告: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岚景街**家和工业园第****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绍坤。
原告冯凯君与被告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冯凯君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凯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凯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冯凯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