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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君与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909号
案件名称冯凯君与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凯君;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09号 原告:冯凯君,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绍坤,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苍梧县。

被告: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岚景街**家和工业园第****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绍坤。

原告冯凯君与被告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冯凯君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凯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周绍坤、中山市灯之家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凯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冯凯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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