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982号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芬尧百货店,注册地,注册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iv>法定代表人:禤世芬。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芬尧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