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09号原告:王荣军,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定国,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娟,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卓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荣军与被告东莞市卓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电视柜(TT-DSG40)”]纠纷一案,本院于****年9月*日立案。
原告王荣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荣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