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00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贝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豪,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贝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中山市贝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