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7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之**。
法定代表人:陈桂明。
被告:金牛区元鑫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荷花******。
经营者:张辉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州凯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牛区元鑫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与被告广州凯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牛区元鑫化妆品商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凯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牛区元鑫化妆品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