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96号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iv>法定代表人:于洪忠。
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五指峰生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幻影三陆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