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09号原告:林德彪,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旧池后6横巷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林德彪与被告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玩具(9910电动卡通灯光音乐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林德彪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德彪申请对汕头市泰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林德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