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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伟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7209号
案件名称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伟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伟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09号原告: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韩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明,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伟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远。

被告: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克林。

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震。

原告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伟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近似的注册商标标识,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2.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7,030元及相关差旅费;

3.被告三立即在其所属平台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3年,自成立伊始便专注于方便杂粮粥的开发、生产及市场开拓。

原告的主打农产品深加工食品“159素食全餐”方便杂粮粥深受全国消费者青睐。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于2017年先后注册了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

经过原告的大力宣传,“159素食全餐”覆盖全国市场,成为方便杂粮粥产品中的领导品牌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2018年在全国30余个省份累计销售额近18亿元。

原告发现,被告一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在被告三创建的东方电视购物频道及东方购物网站以关键词“159全素餐粉”对上述店铺进行索引推广,在店铺、购物视频和产品包装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159全素餐粉”“159”标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二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厂家,已经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被判决停止生产相关侵权产品,但其仍拒不改正,为被告一代加工所述涉案侵权产品。

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被告三作为第三方平台,应当立即删除下架所涉侵权产品链接。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一、被告二的住所地均在安徽省亳州市,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第三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属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iv>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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