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69号 原告:王毕绍,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滨湖世纪城临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2W73B。
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毕绍与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王毕绍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毕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毕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毕绍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