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方贵雄与深圳市韬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311号
案件名称方贵雄与深圳市韬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贵雄;深圳市韬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11号原告:方贵雄,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韬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宝安大道8216号荣泰园荣泰园B1栋1809。

法定代表人:高泽燕。

原告方贵雄与被告深圳市韬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479838.9、名称:自拍杆(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贵雄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贵雄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