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77号原告:黄某,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龙胜五交化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泉州品瓷厨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吴某,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黄某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龙胜五交化批发部、泉州品瓷厨卫有限公司、吴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