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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6号
案件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苏州彰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园新路**。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权,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王丽颖,港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被上诉人丰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308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丰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丰禾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机床换刀装置的结构在客观上实现了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具体原因如下:这一效果由权利要求1限定的刀柄组件、换刀组件的组成以及具体结构体现。

在换刀组件中,拉爪连接套内设置有连接管,当高压流体在流经第一中心孔后,进入拉爪连接套内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再经连接管内部形成的第三中心孔,由于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因此,高压流体作用于连接管的端部,对其施加了一个向前的作用力,与此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第一、第二和第三中心孔形成为第二流体通道,刀柄组件内部形成第一流体通道,第一和第二流体通道相通,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在刀柄组件与换刀组件分别形成的第一和第二流体通道的接合处存在流体易泄露的风险,而如前所述,在高压流体作用于连接管的端部的情况下,其紧紧抵靠于刀柄组件上,使得换刀组件和刀柄组件之间泄露的风险降低,由于连接管的端头位于该泄露点之前,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预密封”的作用,即高压水流到达该泄露点前,预先实现了密封的技术效果。

其次,“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有记载,如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2]、[0036]段中所述,需注意的是,这里存在笔误,即“更直接作用于中心管头部”应为“连接管头部”,由此可知,“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露大为减少”即为被诉决定中所述的“预密封”,二者只是表述不一致。

最后,关于原审判决认为的由于本专利并未明确记载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在设置压缩弹簧之后的孔径是否与第三中心孔的孔径大致相同,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压是否可以作用于连接管端头发挥较大的预紧力作用这一观点,对此,高压水流对于连接管端头的作用与压缩弹簧的设置并未有直接关系。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

第二,原审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显而易见性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的连接管与弹簧位于刀柄组件内,连接管位于拉爪连接套的外部,并抵靠于其右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为:(1)刀柄组件和换刀组件各自包含的部件不同;

(2)二者流体通道的构成元件,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也不同。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反观证据1,由于其连接管抵靠于拉爪连接套的右侧,当高压水流的冲击下,容易造成拉爪连接套与连接管的交接处产生泄露,此外,由于证据1的连接管与压缩弹簧都位于刀柄组件一侧,故在更换刀柄组件时,操作繁琐。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作出的元件的位置的改变不是一种简单的替换,它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相应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丰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港星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同其上诉意见一致。

港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维持被诉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的认定错误。

第一,“预密封”的表述本身并没有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该表述是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记载的“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露大为减少,可以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的一种概括。

被诉决定以及原审过程中争辩的“预密封”实际上对应于本专利所描述的“密封前”的时间段,通过“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的结构设置,实现现有技术没有的密封效果,使流体泄露大为减少。

也就是说,“密封前”中的密封指的是现有技术的密封,本专利同样具有这种密封,而“预密封”的密封是本专利发明的密封。

除了“预密封”,本专利和证据1一样,都具有两种“密封”,在本专利中体现为拉爪连接套和连接管这两个套接部件的密封,在证据1中体现为刀柄S和连接管这两个套接部件的密封,这种密封都是通过高速水流在垂直管壁方向的作用力配合密封圈实现的,目的是防止套接缝隙的泄露。

第二种密封在本专利中体现在连接管和拉钉连接处的密封,在证据1中体现为连接管和圆筒状躯干连接处的密封,这种密封力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来源是弹簧的弹性压力,这个压力在本专利和证据1中是一样的,只是弹簧位置不同,但是这个压力均不足以保证连接处不泄露;

另一个密封力是基于高速水流喷射出来后的反作用力,反向顶推换刀装置上的部件,即本专利的刀柄组件,证据1的刀柄S中的管头部,从而使本专利和证据1的连接管与相应部件的连接处完成可靠密封。

因此,本专利所述“密封前”中的密封,指的就是上述由反作用力产生的密封,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密封。

但是,上述密封存在问题。

证据1中,当高速流体到达连接管连接处时,连接处的密封力只来源于弹簧5的弹性压力,该密封力不足以防止连接处泄漏;

更加不利的是,证据1中连接管以锥形的接口形状插入圆筒状躯干的喇叭口中,部分接口截面会暴露在水流中,水流经过时,还会产生使连接管和圆筒状躯干分离的趋势,更加增大了泄漏的可能。

本专利的改进就在于“密封前”如何增加一种密封方式和效果。

第二,原审判决认为,本专利并未明确记载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在设置压缩弹簧之后的孔径是否与第三中心孔的孔径大致相同,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压是否可以作用于连接管头发挥较大的预紧力作用,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在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时,使得在水流还未通过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的连接部之前即可实现预密封。

以上认定错误。

本专利通过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而实现上述效果,上述结构下,连接管和拉爪连接套紧密套接时,拉爪连接套的内径(第二中心孔孔径)等于连接管的外径,而连接管的外径等于其内径(第三中心孔孔径)加上二倍管壁厚度,也就是说,第二中心孔孔径必然大于第三中心孔孔径,当水流到达连接管端部时,由于孔径变小,部分高速水流就会作用于连接管端部的管壁截面上,在此作用力的推动下,连接管会紧紧地和拉钉压合,在水流到达连接管和拉钉的连接处前,完成可靠的密封。

中心管和连接管之间的压缩弹簧,其虽然具有类似筒状物的形状,但是其整个筒体是由互相分离的螺旋弹簧丝构成,为完全开放的结构,因此,不能被视为一个具有封闭内表面的筒状物,故不会对第二中心孔的孔径产生影响。

即使抛开以上基本的流体力学原理,将弹簧视为一个会影响第二中心孔孔径的筒状物,那么,在本专利已经公开了通过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实现预密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选择一个弹簧丝直径大于连接管管壁厚度的弹簧作为压缩弹簧。

第三,原审判决认为。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供给后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如何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泄露的问题。

港星公司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虽然确实有以上文字的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应成为认定本发明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

本发明相对于证据1进一步解决了在切断高压流体后,在高压流体重新进入管路时会存在的泄露问题,也就是证据1中的“密封”前就可能存在的泄露问题,这才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港星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原审判决对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显而易见性,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丰禾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丰禾公司就港星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20732665.1、名称为“机床换刀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提无效请求作出的。

被诉决定中认定: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4为机械工程手册,均为公开出版物,港星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床主轴及其刀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5): 刀柄S由设置在基座端的锥体1、设置在旋转轴上的中心孔2、牵引螺栓3、连接管4以及弹性件5(压缩弹簧)构成。

牵引螺栓3从基座端插入并固定在中心孔2内,而且旋转轴上设置有通孔6。

连接管4的前端,其外径大于其它部位,而且设有内壁较厚的管头部7。

连接管4从前端插入通孔6内,可向轴的方向折动;

而且,牵引螺栓3的前端牢固地固定管头部7,可有效防止连接管4从牵引螺栓3脱落的现象。

管头部7的外围设有O形密封件8,该密封件与中心孔2的内壁相连。

中心管2的前端设有螺旋弹簧状弹性件5,可将连接管4依附于基座表面。

上述中心孔2开在刀柄S的前端,且开口部位设有流体的吐出口9,可向加工件吹入流体清洗附着在加工件上的毛刺等异物,起到了清洗机的功能。

主轴M由设置在前端的锥孔状刀具安装件21、与刀具安装件21相连的空间25、与空间25的基座端相连的主轴孔26构成;

上述空间25的内径大于主轴孔26。

另外,主轴M在轴承27的作用下可在轴承座28内自由旋转。

上述主轴孔26内设有可夹紧刀柄5的夹紧装置22;

上述夹紧装置22由圆筒状躯干23和从躯干23的外围向前端延伸的夹钳24构成。

夹紧装置22的基座端连接有中空状拉杆32;

上述拉杆32上插有多层碟形弹簧33;

在上述碟形弹簧33的作用下,拉杆32依附在基座端。

另外,拉杆32的基座端连接有中空状液压缸体34,可使拉杆32沿着轴方向移动。

另外,中空状液压缸体34的基座端通过旋转接头35与流体供给装置36相连。

轴承座28的侧方还设有电机37;

上述电机37的轴与主轴M形成直角;

设置在主轴M上的主轴端齿轮38和设置在电机37的轴上的电机端齿轮39齿合在一起,使电机37驱动主轴M。

刀具的夹紧模式(图1):在碟形弹簧33的作用下,拉杆32依附于基座端;

这时,夹钳24的前端凸件30与主轴孔26的内壁相接处,使夹钳24的前端向内侧闭合;

与此同时,在连接突起29和牵引螺栓3的作用下,夹钳夹住刀柄5。

在弹性件5的作用下,连接管4依附在基座端,而且连接管4的端部插入夹紧装置22躯干23的前端,形成相互连通的流路。

上述连接管4带有管头部7,而且管头部7的前端面积大于基座端,当流体流入流路时,在水压的作用下,连接管7的前端就会牢固地压入基座端。

流体的水压越高,连接管4压入基座端的力度就会越大;

由于上述设计,即使供给高压流体;

连接部位不会出现流体泄漏的现象。

另外,连接管4的基座端外围件和躯干23的前端内围件采用相互齿合的设计,可确保较高的密封性。

在上述状态下,从流体供给装置36开始,经旋转接头35、中空状液压缸体34、拉杆32、夹紧装置22的躯干23、连接管4以及中心孔2,直到吐出口9为止,形成一个连贯的流路。

刀具的松开模式(图2):在中空状液压缸体34的作用下,将拉杆32移动至前端;

这时,夹钳24的基座端凸件31与主轴孔26内壁上的凸件26相连接;

同时,前端凸件30进入直径大于主轴孔26的空间构件25内,使得夹钳24的前端向外侧打开;

接着,连接突起29释放牵引螺栓3,使刀具转入松开模式。

由上可知,证据1中同样公开了一种机床换刀装置,其主要包括换刀组件及其刀柄,其刀柄S由设置在基座端的锥体1、设置在旋转轴上的中心孔2、牵引螺栓3(相当于本专利的拉钉)、连接管4(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管)以及弹性件5(压缩弹簧)构成。

换刀组件包括拉杆32(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管)、夹紧装置22中的圆筒状躯干23(相当于本专利的拉爪连接套)和夹钳24(相当于本专利的夹钳24)。

其中,刀柄S的中心孔2、连接管4的中心孔沿轴向形成第一流体通道,而换刀组件中的拉杆32和圆筒状躯干23的中心孔形成第二流体通道,在刀具处于夹紧模式的情况下,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连接,实现第一和第二流体通道连通,在刀具处于松开模式的情况下,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脱离。

在夹紧模式下,来自流体供给装置的液体经第一流体通道进入第二流体通道直至吐出口9,如其说明书第[0019]段所述,仅靠弹性件5的作用不足以完全实现连接部件之间的密封,因此当液体进入到第二流体通道时,反向作用于连接管4的管头部,从而使得连接管4的前端牢固地压入基座端。

流体的水压越高,连接管4压入基座端的力度就会越大,从而实现连接部位的可靠密封。

而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换刀组件中,而非刀柄中,且与位于刀柄组件中的第一流体通道相连的第二流体通道由第一中心孔、第二中心孔和第三中心孔相通构成。

而第一中心孔由中心管形成,第二中心孔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第三中心孔由连接管形成,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故当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时,使得连接套的尾部抵靠于刀柄组件,在水流未通过换刀装置与刀柄组件的连接部之前,即实现了换刀装置的预密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主要区别在于:(1)刀柄组件和换刀组件各自包含的部件不同,证据1中的刀柄组件还包括连接管和弹性件,而在本专利中,连接管和压缩弹簧包括在换刀组件中;

(2)二者流体通道的构成元件,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也不同,在本专利中,刀柄组件,沿轴向具有第一流体通道,拉爪连接套,沿轴向具有一两端相通的第二中心孔,所述第二中心孔内设有连接管,该连接管与所述中心管的端部之间设有压缩弹簧,所述连接管沿轴向形成有第三中心孔,所述第一中心孔、第二中心孔和第三中心孔相通构成所述第二流体通道。

相应地,二者的密封效果也不一样。

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来看,证据1并未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例如刀柄和换刀组件的构成以及连接管、压缩弹簧的位置等。

同样,证据2-4均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4的全文),丰禾公司口审补充提交的国家标准超过了举证期限,且这些证据也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就此给出技术启示,且本专利的换刀装置具有密封效果更好,以及刀具的更换和安装更为便利的有益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均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丰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丰禾公司起诉称:1.被诉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本专利连接管内腔大小相同,本专利文献中亦未提及流体通道内腔大小不同的记载,且实际设计中内腔大小也需一致,不然会导致流体压力损耗,在流体流经之前如果没有密封,间隙只会越来越大,不会实现被诉决定所述越压越紧的效果,此外,本专利的密封是通过弹簧实现的,和证据1的弹簧作用相同,故本专利不存在所谓预密封;

2.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带来的技术效果部分的认定有误,且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的附图和说明书及机械工程手册中的公知常识全部公开,权利要求2-7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专利系名称为“机床换刀装置”的第201520732665.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港星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具有一轴向安装孔;

旋转轴,通过轴承转动设于所述安装孔内,所述旋转轴沿轴向形成有一换刀孔;

刀柄组件,沿轴向具有第一流体通道;

换刀组件,安装于所述换刀孔内,沿轴向具有第二流体通道,该换刀组件在第一位置时与所述刀柄组件连接,并实现第一流体通道和第二流体通道相通,所述换刀组件在第二位置时与所述刀柄组件脱离, 所述换刀组件包括: 中心管,安装于所述换刀孔内,沿轴向具有一两端相通的第一中心孔,所述中心管与所述旋转轴之间设有蝶形弹簧,该蝶形弹簧作用于所述中心管并提供所述中心管背离所述刀柄组件方向的力;

拉爪连接套,沿轴向具有一两端相通的第二中心孔,所述拉爪连接套的一端与中心管密封固定,另一端与拉爪密封固定,所述第二中心孔内设有连接管,该连接管与所述中心管的端部之间设有压缩弹簧,所述连接管沿轴向形成有第三中心孔,所述第一中心孔、第二中心孔和第三中心孔相通构成所述第二流体通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刀孔的内壁凹设形成有一换刀腔,所述拉爪的前端外边缘向四周凸伸有管头部,所述管头部在第二位置时移动至所述换刀腔内,所述拉爪的前端内壁向内凸伸有环形的卡合部,所述刀柄组件的头部向四周凸伸有与所述卡合部配合的环形凸起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柄组件由刀柄和拉钉组成,所述刀柄具有与所述换刀孔开口插接配合的锥形外表面,所述刀柄面向所述换刀组件的一端形成有一安装所述拉钉的安装槽,所述拉钉可拆卸安装于所述安装槽内,所述刀柄和拉钉沿轴向分别开设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相通构成所述第一流体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管与所述拉爪连接套的接合面之间设有O形密封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轴位于所述换刀孔外部的一端设有旋转接头和驱动装置,所述旋转接头连接在所述驱动装置和旋转轴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轴凸伸出所述安装孔外。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换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管的头部形成有锥形的接合面,所述第一流体通道的开口处配合所述接合面形成有喇叭口。

” 针对本专利,丰禾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CN101579748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共9页;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5月第一版、1983年10月第二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第9卷机械制造工艺(三)的版权页、第49-31页复印件;

证据3: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9月第一版、1983年11月第二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第6卷机械设计(三)的版权页、第37-16页复印件;

证据4: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5月第一版、1983年10月第二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第9卷机械制造工艺(三)的版权页、第49-24页复印件。

丰禾公司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压缩弹簧设置的位置不同,本专利的压缩弹簧设置在连接管与中心管的端部之间,然而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证据1虽然未披露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驱动装置的设置位置,但是该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连接管的头部形状以及与此相配合的第一流体通道的开口处形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从属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港星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6年8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年9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港星公司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丰禾公司当庭签收。

丰禾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2-4的原件,并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用于证明机床支架是公知技术,证据3证明机床上设有驱动装置和传动装置,证据4用于证明压簧在夹具中的应用为公知技术。

港星公司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专利的机床换刀装置相较于证据1的机床主轴和刀柄而言,不仅弹簧设置的位置不同,而且二者密封的原理和方式也不同,本专利通过水压对连接管端头的作用,实现了换刀装置的预密封,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漏大为减少,而证据1中的水流需要先流入中心孔中,然后产生反向力对连接管和中心管实现密封,在水压形成之前,会有少量泄漏,另外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刀柄组件的组成也不同,本专利相较于证据1刀柄组件更少、更简单,因此本专利刀柄的更换和安装更为便利。

2016年10月21日,丰禾公司针对当庭转送文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利用斜面来解决密封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提供有关国家标准来证明其主张。

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庭审中,丰禾公司确认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决定的理由中的证据认定部分无异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可知,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 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22段记载,“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从而使水流通过时,更直接的作用于中心管头部,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露大为减少,可以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由此可以得知,当水流通过时减少密封前流体泄露,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是通过“将连接管设于拉爪连接套内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并未明确公开“预密封”;

其次,本专利仅记载了第二流体通道由中心管形成的第一中心孔、拉爪连接套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和连接管形成的第三中心孔相通构成,连接管是在拉爪连接套内压缩弹簧的作用下抵靠在刀柄组件上,由此可见,本专利并未明确记载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在设置压缩弹簧之后的孔径是否与第三中心孔的孔径大致相同,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压是否可以作用于连接管端头发挥较大的预紧力作用,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在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时,使得在水流还未通过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的连接部之前即可实现预密封;

再次,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供给后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如何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漏的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是在换刀组件的拉爪连接套中设置连接管和压缩弹簧,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的拉钉连接,形成相通的流路,可见这与未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供给时即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水压是否作用于连接管端部无关。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连接管设于拉爪连接套内部”及说明书中的其他记载均无法直接地得出“预密封”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该争议焦点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都要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的供给,此时如何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漏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是在换刀组件的拉爪连接套中设置连接管和压缩弹簧,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的拉钉连接,形成相通的流路。

而证据1公开的机床换刀装置在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同样需要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的供给,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漏,在此情况下,其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刀柄组件中,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依附在圆筒状躯干的前端,形成相通的流路,能够起到相同的密封作用。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主要在于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的位置不同,进而两者的流体通道构成亦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属于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即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其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但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拉爪连接套处,这种要素关系改变产生的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预料的,即通过压缩弹簧的作用使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的拉钉相连接形成相通的流路,能够实现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漏,其与水压是否作用于连接管端部无关。

另外,将证据1公开的刀柄S中的压缩弹簧和连接管设置到拉爪连接套中,仅是对压缩弹簧和连接管安装位置的常规改变,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亦未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故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8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判决生效后就丰禾公司对港星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20732665.1、名称为“机床换刀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知,当事人各方实质争议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以及整体上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一、关于是否能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本专利说明书0022、0036段记载了预密封的效果,是由权利要求1限定的刀柄组件、换刀组件的组成及具体结构体现,高压流体作用于连接管的端部,使得换刀组件和刀柄组件之间的泄露风险降低,由于连接管的端部位于泄漏点之前,就形成了预密封的作用。

港星公司提出,预密封对应本专利描述的“密封前”的时间段,通过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实现预密封。

具体而言,连接管和拉爪连接套紧密套接时,拉爪连接套的内径等于连接管的外径,而连接管的外径等于其内径加上二倍管壁厚度,当水流到达连接管端部时,由于孔径变小,部分高速水流就会作用于连接管端部的管壁截面上,在此作用力的推动下,连接管会紧紧地和拉钉压合,在水流到达连接管和拉钉连接处前,完成可靠的密封。

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0036段均记载“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从而使水流通过时,更直接的作用于中心管头部,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露大为减少,可以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港星公司提出上述记载内容存在笔误,应为“更直接的作用于连接管头部”,根据上述记载及两者的陈述内容,被诉决定所指的预密封是对连接管与拉钉接触位置的密封,该密封位置实际是刀柄组件与换刀组件的连接位置,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所指的预密封,是指对换刀组件和刀柄组件接触位置的密封。

而从证据1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当流体处于未加任何水压的状态时,在弹性件的作用下,连接管依附在基座表面;

当流体形成一定水压时,由于前端设有大口径管头部,前端的面积大于基座端,在水压的作用下,夹紧装置躯干的前端按压基座端……流体的压力越高,连接力度就越强,可有效地防范流体通过连接部位泄露的现象”“可折动连接管设置在刀柄上,而不是主轴”,第0020段记载“刀具的松开模式……夹钳24的前端向外侧打开;

接着,连接突起29释放牵引螺栓3,使刀具转入松开模式”,证据1同样需要解决流体可能从刀柄组件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处泄露这一问题,只是由于证据1中连接管属于刀柄组件,连接部位位于连接管与筒形躯干的连接处。

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所指“预密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证据1所能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并无不同,即如何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刀柄组件在流体通道中与其他组件的连接部位泄露。

由于本专利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使得连接部位不同于证据1,由此导致需要密封的位置也不相同。

这种不同是连接部位的改变造成的,仍然属于对刀柄组件与其他组件接触点的密封,并不存在港星公司所称的在证据1的密封前增加了预密封。

至于本专利能否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问题。

二、关于整体上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能够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且证据1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位于刀柄组件,在更换刀柄组件时操作繁琐。

港星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

本院认为,根据说明书0003段记载,本专利为了解决换刀时都要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的供给,必须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露的现象,采用了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换刀组件的拉爪连接套内,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与拉钉连接,形成流体通道。

证据1公开的机床换刀装置在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同样需要切换冷却液或清洗液的供给,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露。

证据1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刀柄组件中,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与筒形躯干连接,形成流体通道,产生密封作用。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为解决连接处的密封问题,均是利用压缩弹簧的压紧作用,区别主要在于连接管和压缩弹簧的设置位置不同,进而两者的流体通道构成亦有所不同。

本专利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拉爪连接套内,通过压缩弹簧的作用使得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的拉钉在两者连接处压紧,实现防止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露的效果。

虽然本专利通过改变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的位置,从而改变了刀柄组件和换刀组件的部件、流体通道的构成,以及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相连接的部位,但通过压缩弹簧对连接部位进行压紧,从而防止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的泄露的手段并没有发生变化,由此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提出,高压水流作用于连接管端部,可以产生更好的密封作用。

本院认为,连接管端部用于为压缩弹簧提供着力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仅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得出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压可以作用于连接管端部产生更好的密封作用,因此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提出,证据1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刀柄组件中,更换刀柄组件时操作繁琐。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改变了连接管的位置,将其置于拉爪连接套内,由此必然产生更换刀柄组件时无需将连接管抽出的效果,并不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能影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断。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96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涉案专利 “机床换刀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号:ZL201520732665.1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裁判: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8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判决生效后就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20732665.1、名称为“机床换刀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第30861号复审决定主文:维持20152073266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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