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83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南里****。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轩灯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1405/div>法定代表人:徐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轩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276953.X、名称:带转页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