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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交联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938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交联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交联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93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交联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5986。

经营者:陈军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35。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交联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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