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双利副食部(门头:双利副食批发)。
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60号(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与中兴路交口附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7L。
经营者:杨瑞,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垦利区双利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