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0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忠武,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下岙路18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04036512。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忠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