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10民初87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花子,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
原告钱菁因与被告杨花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