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4884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被告:上栗县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龙泉村排上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超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畋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