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02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第**C206 法定代表人:林微微,总经理。
被告: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第**。
经营者:黄银珠,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吴金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