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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6305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30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彩,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旧鼓楼外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芳。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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