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30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彩,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旧鼓楼外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淑芳。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大麦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